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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我国律师文化,提升律师行业实力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0日来源:万云南

2007-10-10

文化在现代社会中,不再仅仅是供人们学习的知识,它也是一种产业,是一种竞争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一部分。文化产业在发达国家中十分繁荣,从好莱坞的电影、韩国的电视剧到各种欧美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无不占据着中国的巨额市场份额,无不为他们创造着滚滚财富。在传统观念中文化不是物质生产力,不会贡献GDP并促进经济发展,但是现代经济发展趋势已经颠覆了这种观点,事实上,文化也是一种生产力。
而企业文化这个概念也被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学者宠爱,因为实践证明企业文化不仅能提高员工的自信心和工作热情,也能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历史凝聚力,从而多方面提高了企业实力。
文化有不同的层次性:一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化,一个企业也有自己的文化,甚至可以这样说只要有人的地方就必然存在文化。律师作为一种职业群体,就必然存在着适合这个群体的律师文化。把律师文化建设好了,也能从整体上提升我国律师行业的实力。
那么什么是律师文化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这就同文化一样,有多少个人就有多少个定义。我个人把律师文化这样定义:它是律师这种法律职业群体间的行业规范、行为方式和精神风貌以及工作生活氛围的总和。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它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内容:一,对整个中国律师行业来说,它是一种行业风范,从中可以体现出中国律师的整体水平和形象;二,对一个具体的律师事务所来说,它体现了这个律所的工作氛围。对这个我们可以具体感知,我们会评价某个律所是团结合作、共同进步还是各自为战、一盘散沙,其实就是对这个律所律师文化的评价;三,对一个律师而言,律师文化直接体现了他的个人素养、行为方式,而不仅是他的文化知识水平。
把握了律师文化的基本含义,我认为我国的律师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树立法律至上和当事人中心两个基本理念。这点在全国律师协会正在起草的《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讨论稿)中得到了认可。二,以人为本,着力提高律师执业能力,改善律师形象,树立律师行业新风范。三,对传统文化进行鉴别、扬弃,发扬法治、民主、正义精神。四,加强律师行业制度建设,丰富制度文化,使律师文化建设真正开花结果。
从律师文化的定义中我们也能大概看出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及其重大意义,在这里我再作具体论述:
一,加强律师文化建设是树立律师行业风范的重要途径。中国长期受儒家思想统治,一般人都有“厌讼”思想,爱打官司的人被称为“讼棍”,而律师则被称为“讼师”。再加上少数律师在业务活动中有不正当执业行为,如行贿、伪造证据、欺诈当事人等,玷污了律师的社会形象,使一部分人对律师认识产生了偏差。我们加强律师文化建设,不仅要改变少数律师执业不当行为,也要树立律师行业新风范,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形象。
 
二,加强律师文化建设也是提高律师能力素质、执业水平的重要手段。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提高律师学习的自觉性,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执业技能,还要学习其他许多内容。如学习政治学、社会学,提高律师的政治觉悟,为中国律师参政议政做好准备。在欧美等国家,律师参政议政的非常多,中国目前还只有一部分当上了人大代表,差距还很大。对于许多年轻律师而言,还有必要学习营销学和人际关系学。可以说案源是提成制律师的生命线,没有案源解决不了生活问题就成了律师的最大问题。在现代社会,推销自我不是罪,酒好也怕巷子深。良好的个人素质和业务能力固然是拓展案源的关键,但是律师个人营销也必不可少,当然律师营销要在合法界限之内。
三,加强律师文化建设是中国律所赶超外国律所的必然要求。在律所综合实力方面,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相差甚远。从历史角度看,新中国真正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律师产生在改革开放之后,仅仅二十多年的历史,就是从中国律师制度诞生之日(清末民初)算起,也不过百年。而在欧洲,古罗马时代就已经产生了律师,已经有了几千年的历史;从律所人员数量看,中国大多数律所律师数量不超过五十人,而外国很多律所人员数量已经上千,最著名的就是由英国高伟绅律师行与德国潘德律师行以及美国一家律所合并组成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人员达到3600人,是普通中国律所人员数量的近百倍;从律所组织结构看,外国律所很多是公司化集团化运作,而中国还是简单的合伙制;从律师办案模式看,外国律所多采取律师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的模式,而中国律师大多是“万金油”,各种案子都接,律所也是一盘散沙,律师办案则各自为战,这种模式使得部分律师办案质量不高,或效率低下,不利于律师成长进步,也使得中国律所难以做大做强。
 
目前外国律所在中国市场迅速扩张,尽管《律师法》规定外国律师不能办理中国法律业务。外国律所已在中国设立了境外办事机构110家,其中英、美、加、法、德等12个经济发达国家设立了81个办事处,仅香港就设有29个。上海39家在沪外国律师事务所非讼业务量之和已相当于在沪内资律师事务所非讼业务量之和,而且这种计算仅仅是以GATS①第一条第2款第C项规定的商业存在形式进行的非讼业务,也就是说在国内非讼业务的市场利润收益上,外国律师事务所已经领先于内资所。这些数据足以引起中国律所居安思危。
明确了律师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具体途径。在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对中国传统文化加以梳理,发扬其对律师文化建设的有利内容,对其不利内容则要摒弃。延续中国二千多年的传统文化主要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以三纲五常②为骨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仁、义、礼、智、信”。儒家学者主张用这种礼教而不是用法律来治理社会,并使社会达到“长幼有别、男女有别、贵贱有别、官民有别”的秩序井然状态;主张用德教礼治来达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无讼状态。甚至在某些朝代诉讼数量多寡被作为评价地方官政绩的标准。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大多数人都“厌讼”,而“乐讼”者则被称为“讼棍”,毫无疑问,这是贬称。“厌讼”在当代社会仍有重大影响,现在还流行这样一种观点--“饿死不做贼,冤死不打官司”,法律诉讼成本的昂贵也正好助长了这种思想。
 
儒家思想从本质上讲是主张人治而不是法治,与当今我们主张法治的大方向是不符的,但儒家思想在当代中国仍有巨大影响力,尽管经过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的洗礼,以及文化大革命的摧残。这不仅因为统治中国二千多年的巨大惯性,也因为其某些内容的合理性和生命力。儒家思想强调与人为善、“和”的思想,以及其流派中理学派强调的提高个人修养、克制欲望等思想对当代中国仍有指导意义。也正是因为这些使儒家思想不仅在东亚而且在欧美等国家都有重大影响。很多学者甚至认为当今世界的社会病如人口膨胀、环境恶化、贫富分化等都要用儒家思想来解决。我们建设律师文化,必然要对传统文化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让传统文化为为我们的律师文化建设服务才是关键。
二,加强我国律师行业制度建设。这是律师文化建设的落脚点和关键。邓小平同志1980年的“8.18讲话①”中曾说,“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是需要好人还要好的制度,可以推断出,邓小平认为好的制度比好人更加重要。法治比人治更进步就在于制度的优越性。从某种程度上将,制度的引导性比人格感召力更强,而制度的稳定性、透明性则能让人们具体感知并身体力行。律师文化建设仅仅靠喊口号、开会并不能落到实处、取得硕果。如果我们将律师文化建设的研究成果用一些合理有效的制度稳定下来,则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措施。针对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现状,我提出以下加强律师文化建设的措施制度,仅作抛砖引玉:
 
(一) 建立律所内律师承办案件的团队合作制度。当代社会的日新月异和精细分工,已经不能容忍万金油式的律师办案了。IT行业有一句名言“只有偏执狂才能生存”,这在律师行业也是适用的。前文已经论述,我们有必要改变律师办案的单打独斗、各自为战的做法。我们能理解产生现在这种律师办案的原因,除了传统案件类型简单不需要分工协作的因素外,现在广为流行的律所提成制度也是重要原因。在这种简单的提成制度下,律师接到案子办完后就能按规定比例提成收入,他当然不愿意把案子交给其他律师做,尽管自己并不擅长这个领域。解铃还须系铃人,要解决这种问题,还得完善我们的提成制度。我的想法是建立一种更完善的提成制度:在律所内确定一个转交案件给其他律师办理的净提成比例,即如果一个律师接到一个它并不擅长的领域的案子,可以把它交给律所,由其安排其他擅长此领域的律师办理,而他则可按照此转交提成比例抽取代理费,其他接办案件的律师则在剩下的代理费中获得合理收入。可以看出,这个转交案件提成比例的确定是关键,要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由律所具体确定。这样既能保证律师愿意转交案件,也能实行团队合作,提高办案质量,把律所做大做强。
(二) 完善律师的学习培训制度。老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但要注重法律知识更新和现代办公软件的使用,学习培训制度对他们来讲也不是一句空话。我这里主要讲一下有关年轻律师尤其是实习律师的学习培训制度建设问题。我国律师法规定要拿到律师执业证必须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全职在律所实习一年。这对抬高律师行业门槛、提高律师执业素质很有好处。
 
问题是很多实习律师在律所的一年实习时间里很少有真正学到东西的。一般律所都没有完善的实习律师学习培训制度,有的也多是走形式。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强行规定律所对实习律师的学习培训制度:即对实习律师的学习培训仍以律所为单位,不由律师协会负责;规定固定的时间地点学习,并安排本所资深律师轮流培训;讲课内容注重办案实务,不搞空对空;费用先由律所垫付,以后从实习律师实际执业后的提成收入中扣除。
(三) 建立、完善的律所营销、律师执业推广制度。前文已经论述,在提成制中,案源是律师的生命线,由其对年轻律师而言。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出现了很多律所和律师在推广业务方面出现了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如给案件介绍人回扣、给法官检察官送礼、贬低同行、欺诈当事人等。因此改变律师形象、树立行业新风范必须建立新的完善的律所营销、律师业务推广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要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伦理道德,另一方面又要在现有基础上创新突破。有条件的律所可以组织专业的律所营销团队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律所营销,执业推广,承接案件,再交本所律师承办,其报酬由律所按约定或规定支付。律所营销团队或受托的专业机构可以对该律所进行策划、广告宣传,但必须严格遵守律师法和律师职业伦理道德。我们有必要将这些规范具体化增强其操作性,这些都是我们律师文化建设的重点。
 
以上是敝人陋见,恳请各位批评指正。但我相信,因为我们的不懈努力,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将会更加绚丽多彩,我国的律师素质将明显提高,律师形象和风范将更加完美,律师行业整体实力也将大大增强,法治和民主的天空也更加蔚蓝。
参考文献:
1、《律师文化建设之断想》,作者张剑雄,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律师网。该文被评为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
    2、《中国律师文化的内容体系构成》,宋占文,《中国律师》2006年第9期。
3、《关于当前律师文化建设工作的思考和建议》,穆益斌,《中国律师》2006年第9期。
4、《论律师文化的构建》,高志和,《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12期。
5、《我国律师文化历史沿革探讨》,万必胜,《法制与社会》,2006年16期。
全称为《服务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多边贸易协议,第二部分是诸边贸易协议。第一部分多边贸易协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其中附件1中的第二部分附件1B,就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②三纲、五常这两个词,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作为一种道德原则、规范的内容,它渊源于先秦时代的孔子。孔子曾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观念。孟子进而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董仲舒按照他的大道“贵阳而贱阴”的阳尊阴卑理论,对五伦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这就是著名的“8·18”讲话。“8·18”讲话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这样一个关键的历史时刻作出的,对我国的政治改革、民主进程具有重大指导意义。